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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六名被告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田书岑 吕会)“女士,请问你需要办理贷款吗”,“先生,你需要购买房子吗?”清晨或午休,叫醒你的不一定是闹钟,但极有可能是这样的骚扰电话。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便利,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不少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将他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微信号等变成了生财工具,让大家深受“被问候”的困扰。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个因骗取他人微信号并贩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底,被告人孙某、刘某、罗某在眉山市某租住屋内组成工作室,由孙某负责销售,刘某负责管理财务,罗某负责招募、培训人员从事骗取微信号并销售的犯罪活动。并将犯罪所得利润按比例予以分红。被告人罗某先后邀约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2又邀约李某(已行政处罚)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1、张某2按照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以一个3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经被告人罗某培训后,罗某、张某1、张某2、李某通过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领取游戏装备、皮肤”、“免费领红包”及“租用微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及密码,并通过修改密码、解除手机绑定等方式获取该微信号码,后由罗某统一将取得的微信号码交与孙某联系买家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协助男友孙某贩卖微信号获取报酬。2020年8月底至2020年10月26日,该工作室通过销售骗取的微信号收入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罗某、张某1、王某、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非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几名被告人的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主犯孙某、刘某、罗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几名从犯判处二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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