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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能否成“失信人员”最后的避风港?不能!

发布时间:2021-06-0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面对被执行人,执行干警遇到最难的事就是无任何东西可执行,但随着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查控系统的日趋完善,可反馈信息日渐丰富,被执行人的投保信息也能全面反馈到办案人员手中,极大地增加了执行效率。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徐某与田某民间借贷一案时,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无存款、车辆及房屋。但进行保险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投保一起保险,保单已交纳保费5.6万元。根据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意见》 中所谓的“现金价值”,即指投保人员退保,或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只要能退保的保险,自然有现金价值,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法院就会强制退保,扣划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执行人员立即对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冻结和扣划,从而使案件顺利执结。

  对于有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名下无任何财产,但购买大额的保险,可被认定为保险避债,不仅面临“被退保”,还可能被追究“拒执罪”。对于先购买的保险,后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权益也会被执行。如购买的保险具有现金价值,法院可直接扣划其保单的现金价值。(慕立伟 蒋冬梅)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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