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司是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案件审理中,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同意新疆××公司继续营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对新疆××公司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条件等监督验收后,根据债权人的表决意见,许可新疆××公司复工复产,但新疆××公司复工复产万事俱备,只欠送“电”。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级用电负荷实行双重电源供电。新疆××公司于2013年5月与新疆××电力设计院签订新丰化工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双重电源供电系统已于2013年9月底施工完毕,其中一路进行梯接后当年开始为企业生产装置供电,另一路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投入运行。
2021年3月初,新疆××公司向州级供电公司递交了恢复供电申请,州级供电公司提出生产装置必须满足双重电源供电要求方可恢复供电。
新疆××公司为解决送电问题,前来阜康法院求助。由于送电单位涉及到州级行政单位和企业,阜康法院紧急向昌吉州中院请求协调,昌吉州中院院长周玉星、审判委员会委员岳清文得知情况后,会同阜康法院代院长何周等前往新疆××公司进行实地走访研判,对公司架构、股东构成、机构设置、员工数量、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向进行认真研判。
新疆××公司一期项目于2015年2月化工投料后装置投产运行至今,工艺操作、设备运行平稳。2019年度,因上游企业不能及时、足量供应原料气,企业停产,债权人申请新疆××公司破产清算。目前企业员工已全部返厂,接受了疫情防控检查和上岗前培训,已完成对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消防火灾报警灭火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的第三方检测和维保,生产装置、设备进行了隐患消除,员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已按照《昌吉州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复工复产表》验收条件逐项排查、落实、整改完毕,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三大生产要素中,除电力供应外,其它都已具备复工复产条件。
两级法院在研判确定企业复工复产在电力供应中的实际困难后,制定可行性解决方案,并得到企业的认可,企业负责人迅速按照解决方案,与送电单位涉及到的州级行政单位和企业进行有效联系沟通,恢复双重供电、企业复工复产指日可待。
两级法院全面贯彻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在案件审理中,传递“破产保护”理念,实施“破产保护”措施,合力发“电”,为企业供“电”,帮助濒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起死回生,盘活资产,带动当地产业升级和供给侧改革,增加当地群众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民生,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阜康市的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王淑红)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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