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讯 夫妻吵架,从20楼抛下家具,可恶又可恨!4月23日,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首例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案件回顾: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王某某饮酒后回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某小区8栋2007号房,之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暴怒之下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从现场视频可见,王某某将多个物品往楼下抛掷,被抛物品落地时发生巨大声响。
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9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4月8日,青秀区检察院以其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4月23日上午,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我不该从高空抛掷物品酒后犯罪,以后要当一个好公民。”因被告王某某认罪认罚,庭审当天,青秀区法院采纳青秀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读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青秀区检察院庞俊检察官表示,今后该院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刑法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积极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提升群众高空抛物法治意识,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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