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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获群众认可

发布时间:2020-12-3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冷竹梅)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代表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赠送锦旗,对梅河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追赃挽损、维护投资人权益等工作中的付出、司法为民的法律情怀和奉献精神表示感谢。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末,在被告人郭某一担任吉林省中商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雇佣被告人袁某、郭某二等人为业务员,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每年可收益投资额的13%,非法吸收解某、马某、赵某等98名投资者合计人民币401万元。经审理查明,郭某一违法所得共计321377.50元,袁某违法所得为4000元,谷某违法所得为3000元,郭某二违法所得为900元,高某违法所得为2000元。

  经案件承办法官孙晓光半年多的不懈努力,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家属同意按非法吸收数额401万元的10%给集资参与人退赔,为本案的98名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40.1万元。

  梅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未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并通过法治宣传、矛盾化解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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