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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有异议又不申请鉴定,后果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10-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向被告杜某出售种子化肥,被告杜某每次领到货物后签字认可,其中有两次的签字,被告杜某认为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而拒绝付款,双方为此闹到法院,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这两笔欠款就是被告杜某的签名,在杜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愿意进行笔迹鉴定,但原告王某拒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王某应该承担该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但原告王某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原告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原告王某主张的这两笔欠款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系老朋友,况且双方还有业务往来,最后双方互谅互让,该案则以调解方式结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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