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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部门发文:办案时有权查看个人朋友圈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检察新闻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强调,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规定》要求,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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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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