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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能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吗?

发布时间:2016-08-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张某是人大任命的一名人民陪审员。2016年5月张某的弟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前,张某的弟弟委托张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张某能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的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本身是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但因张某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时又有被告人的委托书,因此张某可以担任辩护人。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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