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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成功调解七起二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11-1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李百让 高术一)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结案七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审案件,该院副院长蒲光明亲任审判长,在调解中,普及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知识,析理说法,促成了当事人双方的真诚谅解。确保了案结事了,依法维护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公正司法高效及时,效果良好。

  2012年1月-2013年9月,买受人李某、姚某、姜某、沈某、周某、刘某等七人,先后分别与出卖人新疆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位于莎车县古勒巴格路住宅房和莎车县新界高层商住楼一套房屋,七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交房。故七名买受人诉至法院 。

  一审宣判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于喀什中院。为落实领导带头办案,本案由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蒲光明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批案件。庭审中,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自愿、合法原则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各买受方退还已收购房款140余万元,双方同意解除购房合同,调解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

  这七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民事调解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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